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
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
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4月起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
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冒用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
生产销售“特供酒”等
侵权白酒的违法违规行为
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池区某酒楼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6月18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酒楼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酒楼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军字类白酒共11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池区某酒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8月22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酒类销售柜台上摆放有2瓶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注“上海警备区八一战友联谊专供酒”字样的白酒。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池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标签的“专供酒”案
2024年10月12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池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鹿茸血酒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已扣押的鹿茸血酒6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