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之规定,现公告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附件: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4月7日
来源:蚌埠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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