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南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淮南市人民政府确认,现将《淮南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南市教育和体育局、淮南市科学技术局、淮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司法局、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淮南市水利局、淮南市商务局、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淮南市应急管理局、淮南市审计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市统计局、淮南市林业局、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南市城市管理局、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南潘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管委会。
淮南市新闻出版局、淮南市档案局、淮南市密码管理局、淮南市国家保密局、淮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淮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淮南调查队、淮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淮南市气象局、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淮南市邮政管理局、淮南市烟草专卖局、淮南无线电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南监管分局。
淮南市地震局、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淮南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0日
来源:淮南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