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制售、食用青蛙等野生动物提醒告诫书
野生青蛙是农田“卫士”,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非法捕捉、交易及食用。野生动物生于野外,其体内常携带多种寄生虫,且容易吸收环境中的重金属和农药,冒险食用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据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农贸市场开办方、管理方要加强经营场所的检查,及时清理非法售卖野生青蛙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加工经营野生青蛙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在菜单、门牌等宣传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不得以“野味”“野生动物”“野生”“山珍”等名义误导消费者。
三、食品销售网络平台等应加强管理,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等服务。
四、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野味,共同守护生态与健康。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或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的健康风险,主动不购买不食用“野味”,合理饮食。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广大企业、消费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违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来源:合肥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