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走廊打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安徽一法院判了!

小学生在走廊打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安徽一法院判了!

孩子打闹是正常行为,但如果在校追逐打闹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与学生监护人各承担相应责任。

走廊打闹意外受伤

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小张和小刘是滁州某小学的五年级同班同学。2022年2月的一天上午,小张与小刘课间在教室走廊因小事产生争论,在小刘转身准备回班级时,小张突然冲上去搂住小刘肩膀,小刘挣脱时向后一拱,造成两人摔倒,小张受伤。

班主任立即通知了小张的家长并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小张上前齿受伤,需要在18岁前做过渡性牙修复体手术以及在成年后行烤瓷冠安装前一次性基牙的预处理。

事后,小张家长向小刘家长及该小学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但三方未能就事件性质及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出结果

三方均需担责任

南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小张家长提供的事发现场视频及被告某小学和小刘本人的问话笔录,可以认定,因小张突然搂住小刘肩膀,继而搂住小刘脖子,小刘想要挣脱,并且本能产生一拱的动作,造成两人摔倒,原告小张上前齿受伤,原告因此产生财产损失,原告和小刘均有过失。事发在某小学校区内,属于学生正常在校期间,且事发视频反映出走廊秩序混乱,也是原告受伤诱因,某小学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根据本次事件发生各方对于后果原因力,法院酌定小张承担50%责任,小刘承担30%责任,某小学承担20%责任。被告小刘赔偿原告小张14327元,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给付;被告滁州某小学赔偿9551元。

法官提醒

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本案中小张和小刘是小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各自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后果的认知水平较低,因此法院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大小分别认定责任。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校园内因课间嬉闹导致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家长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切实落实管理和教育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南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