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阜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本着“便民、高效”原则,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我局对原《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阜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阜阳市人民政府网“政府网站公众意见征集调查平台”(https://www.fy.gov.cn/InCollect/showList/page_1.html)或阜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scgj.fy.gov.cn/InCollect/showList/page_1.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阜阳市颍州区颍州路建设大厦12楼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管理科。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479797227@qq.com。
(四)联系电话:0558-2230810。
阜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阜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税发〔2021〕31号)《关于阜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服〔2013〕148号)和《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本市规划区(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阜阳城区居民3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医院和企业1元/人·月;
(三)商业网点0.30元/㎡·月;
(四)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0.35元/㎡·月;
(五)集贸市场5元/每摊位·月;
(六)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12%收取;
(七)营运客车0.10元/座位·月,货车5吨以下5元/辆·月,5吨以上10元/辆·月。
三、征缴方式
市税务部门是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按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明确以下征收方式: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实行按户计费:
1.对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含租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当月产生水费即产生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垃圾处理费,催缴水费时,同步催缴垃圾处理费。
2.对供水公司未直接抄表的住宅小区居民户,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代收,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使用自备水源的住宅小区居民户,由街道、社区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代收,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市、区财政局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代征,每年3月份之前一次性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凡生产经营地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纳入委托代征范围的除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1.属于旅店、餐饮业、娱乐业又同时属于其他征收对象的(企业单位、商业网点)的。按照旅店、餐饮业、娱乐业标准征收。
2.同时属于企业单位、商业网点的,按照商业网点征收。
对于不便按面积、人数统计的,可按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征收,商业网点、其他类型企业0.5‰;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广告装潢业按0.6‰征收。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征收,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核算把关。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和缴费人传递缴费信息。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市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的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如因一些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开工、中途停工、合同中止、合同变更等情况,由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应缴费用,已缴纳或多缴纳的费用,由建筑施工单位按《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五)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根据总体摊位数量,按月或按季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营运车辆由所属营运公司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其他由税务部门自主征收或委托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代征。
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征(收)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期限、汇总缴款时间、票据使用、手续费支付比例、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手续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一次性预缴全年费用的,可予以5%的优惠。
四、工作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
(二)市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会商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并对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解决。代征部门(包括委托代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等部门)负责按照代征协议规定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期将代征费款足额汇总缴纳入库等工作;
(三)税务部门要不断优化缴费方式和缴费流程,提高缴费人办事效率,节约缴费成本,并将计征、缴费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多渠道对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
(四)严格执行减免政策。要全面落实好垃圾处理费的优惠政策,在政策推送、宣传推介、缴费辅导等方面持续发力,提升优惠政策知晓度。
本实施方案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4〕1号)同时废止。
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税务部门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市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城乡建设、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市管理和税务部门做好垃圾管理工作及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按月、按季、按年或按次收取,不得重复收费。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财政、市场监管、城乡建设、教育、城市管理、供水企业等具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也可以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税务部门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未经市税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残疾人企业;
(三)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特困人员由供水企业直接减免。
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减征、免征垃圾处理费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征收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监察、市市场监管局、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对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垃圾处理费的;
(三)征收垃圾处理费未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的;
(四)收费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税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2〕28号)同时废止。
来源:阜阳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