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公布八起典型案例,事关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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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公布八起典型案例,事关知识产权保护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有力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提质增效,铜陵市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8件,具体如下:

案例1

时某甲、时某乙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16日,被告人时某甲作为南京A电子商务中心、南京B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某国内知名C系列网络游戏著作权人D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住宅作为场地,私自运营“某某版本库”网站,通过购买、寄售手段,上架约5000种系列C系列网络游戏及衍生版,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玩家售卖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537957.18元,扣除购买游戏版本费用及支付工资奖金后,时某某实际违法所得2354661.1元。被告人朱某某、时某乙、李某甲、江某某明知时某甲未取得合法授权售卖游戏,仍参与作案,分别提供技术支持、游戏测试、售后服务等帮助。2023年5月16日,5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从“某某版本库”网站下载的3款C系列网络游戏客户端和服务端文件,与从国内某知名游戏著作权人官方网站下载的正版游戏客户端文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典型意义:

一、全面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托,以法律为准绳。在审查过程中,全面细致地审查过滤证据材料,准确厘清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梳理合法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授权路径,引导侦查机关对是否获得合法授权以及具体授权时间等证据进行补强,以确定被侵权人以及侵权的时间段,准确认定涉案事实性质及数额,保证不枉不纵,保证了案件整体质量和起诉效果。

二、宽严相济,维护法律的权威,体现法律的温度。做好认罪认罚工作,促使被告人退赃退赔。通过耐心释法说理,告知其相关法律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最终各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建议对在一审判决前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可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对拒不退出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实刑,量刑建议最终均被法院全部采纳。

三、能动履职,助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在审判阶段,铜陵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被害人,要求侵权公司经营者被告人时某甲赔偿侵犯著作权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保障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办案理念,积极参与审判阶段调解,与审判机关共同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时某甲自愿向该被侵权公司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该公司对时某甲给予刑事谅解。充分保护了被侵权人的权利,推动了矛盾纠纷问题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2

易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以来,易某某伙同周某经营一家皮质品淘宝店铺,店内主要销售假冒爱马仕、香奈儿等品牌皮包。易某某在微信或淘宝平台联系客户,周某负责联系上游供货商,已核实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27970元。上游供货商将相应款式的皮包打标之后邮寄给客户,其中爱马仕的供货商主要是谢某某。谢某某及周某某在接收到周某下单的订单后,从他处购买相应款式的皮包(未印制爱马仕品牌的商标)。在收到皮包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金属扣上打上“爱马仕”商标并且雇佣他人在白板皮包的包口、包袋、内饰等位置打上“爱马仕”品牌的商标并销售给易某某、周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82000元。

典型意义: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共同犯罪处理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犯罪嫌疑人之间分工配合,紧密合作,涉及线上线下两个层面,情节严重,犯罪数额较大。检察机关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明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同时充分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并区别量刑,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平等保护了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仔细阅完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易某某、周某销售的假冒24件品牌包中,有1件出售价格为5500元的品牌包,未扣押、未进行鉴定,真伪无法确定,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确认证据无法补正、有所欠缺的情况下,积极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未将该件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包,金额也未计算在非法经营的数额内。

三、坚持认罪认罚导向,保证办案质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促成认罪认罚为导向,对各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劝诫,耐心释法说理,四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悔罪,主动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庭审阶段表示愿意将退缴的赃款折抵罚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3

铜陵某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2月7日接上级部门核查通知,原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对铜陵某传媒有限公司网站进行3次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网站同步播放有腾讯体育、咪咕视频水印的NBA直播等体育节目),网站内有会员充值和金币打赏等栏目。

执法人员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公司注册材料,到铜陵某写字楼(公司注册地)检查,发现该公司是代办注册无实际经营地址。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3月13日来铜接受调查询问,根据相关材料,网站创办不到一个月,被查处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运动员比赛活动的画面以及现场观众的画面是通过对多个机位拍摄的画面切换,体现出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故具有独创性,符合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参照相关自由裁量权基准。原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查处后网站已注销)

经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并无搭建网站技术及相关法律知识,创办网站是听工友介绍搞体育节目网站能挣一点的“额外收入”,遂将身份证件借给工友通过代办公司,创办了涉案公司并搭建网站,对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性质不甚了解,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其进行详细的普法宣传,阐明违法后果。

典型意义:

现代网络的发达使得搭建网站十分容易,公民应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尊重版权,避免创办影视、音乐、直播等网站侵权或违法。

该案件体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处力度,尊重和保护版权的价值取向,发挥法律震慑作用的执法导向,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促进各类网站健康发展。

案例4

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铜陵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铜陵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材料,内容为公安部门在办理“某侵犯著作权案”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某私自搭建侵权影视网站向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经权利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材料并认定,王某某向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80余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向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不满 500 部,尚不够刑事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将王某某涉案线索移交铜陵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根据公安部门的材料,网站建立者王某某住所地(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铜陵市文化和旅游局已将此线索移送当地办理。

典型意义:

经调查,王某某通过同乡介绍,学习并搭建了影视网站,意图通过推广网站挂载广告赚钱,殊不知这类行为涉嫌违法,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

该案件体现了公安和版权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协作、联合开展版权保护,形成监管合力,对侵权案件溯源及全链条打击的工作态势。该案是“行刑反向衔接”的具体实践,体现尊重和保护版权的价值取向,发挥了法律震慑作用的执法导向。

案例5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白酒销售门店和仓库检查时发现有1.贵州茅台酒双龙汇1套(25升×2瓶);2.贵州茅台酒双龙汇1套(5升×2瓶);3.贵州茅台生肖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猪年、鼠年、羊年、马年、牛年、猴年、狗年、鸡年各3瓶;4.贵州茅台酒小批量勾兑(1.5L×1瓶);5.贵州茅台四大诗人2盒(500ml×4瓶);6.贵州茅台酒2.5升1瓶;7.贵州茅台圆梦圆满96箱(500ml×6);8.贵州茅台1935(500ml)11瓶。上述白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证明合法来源,经酒厂权利人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出具产品鉴定书,涉案货值约150余万元。执法人员当天对这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于2024年4月26日移送至铜陵市义安区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并抄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涉案金额巨大,不仅极大侵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环境。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的坚定决心。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依据案情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实现了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程序的“无缝对接”,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现行刑衔接的闭环管理积累了重要经验。

案例6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官区某商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铜官区某商行销售假冒伪劣儿童化妆品。经多方摸排,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9日对铜官区某商行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23盒纽强®品牌儿童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扫描产品包装盒上的防伪码进行防伪追溯查询,显示结果“产品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辖区派出所对当事人通讯设备中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确认了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销渠道以及货值金额。随后委托厂家对扣押的涉案化妆品实物协助鉴别,并委托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对扣押产品成分进行检验。生产厂家回函称涉案产品鉴别结果为假冒商品,另涉案产品中未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分46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入1429盒涉案纽强®品牌儿童化妆品,并以微商模式销售至全国各地。当事人在明知对方不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从供货人处购进大批量涉案产品对外销售,案发后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我局立案线索后,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侦查,后查明销售货值已逾50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微商、团购等网络交易模式兴起,成为众多消费者的购物新选。但此类模式准入门槛低、经营地不定、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网络交易违法案件频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市场监管带来新挑战。

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特点,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提取、固定、保存通讯工具中的证据,确认涉案产品购销渠道及货值金额,确保了案件线索的完整收集。积极委托厂家鉴别产品,专业检测机构检验扣押样品成分,并依据案情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形成保护合力,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和有效遏制。案件办理程序规范严谨、调查环节深入翔实,有力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网络市场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依靠侵权手段获取短期利益,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尊重知识产权的网络交易环境,助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创新发展。

案例7

吴某与程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某是专业家庭摄影师,从事摄影行业十余年,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2年6月开始,吴某陆续创作了《XXX摄影课》《XXX家庭摄影课》等摄影教学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并发表在“小鹅通”平台供相关公众付费观看学习,每套视频售价数千元。程某系摄影爱好者,获得涉案视频后,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以“出闲置”名义出售并通过网盘链接向购买者提供涉案视频,售价仅为二十余元。吴某以程某行为侵犯其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挤压其市场份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类案剖析和耐心调解,程某主动删除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处理个人闲置物品,本是厉行节约、促进资源利用的好事,但若借此“挂羊头而卖狗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以“出闲置”名义公开销售并通过网盘链接向公众提供涉案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吴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8

铜陵某公司与程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某公司主要从事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其T账号中有多项涉密经营信息。2023年12月,程某入职铜陵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程某在工作中能够经常性使用T账号。2024年4月,程某离职并出具保密承诺书,承诺离职后不侵犯铜陵某公司的商业秘密。2024年7月,铜陵某公司从他人处得知程某将T账号中的涉密信息截图并泄露给从事相同业务的案外人。铜陵某公司以程某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4万元。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接待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案情,抽丝剥茧、条分缕析,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尽心尽力地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程某立即停止侵犯铜陵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是故意为之抑或是无心之举,却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减损,甚至是灭顶之灾;商业秘密侵权人依法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程某在离职后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擅自将铜陵某公司的涉密经营信息泄露给同业者,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其行为造成相关公众知悉涉案商业秘密,对铜陵某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

来源:铜陵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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