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 感官性状
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生鲜灯”这一群众关注度高的监管焦点,部署开展了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照明设施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排查了辖区内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一、边排查边宣传。
向辖区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发布提醒,敦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设备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建议尽快更换照明设备。
二、边排查边指导。
督促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管理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排查到的不符合规定的相关照明设施,要求在《办法》生效限期整改。
三、边排查边整改。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量较大以及群众投诉线索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明确《办法》生效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禹会区市场监管局已向6家农贸市场、83家经营主体宣传了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宣传到位,鼓励辖区经营户提前达标,此举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前做好了《办法》生效的前期衔接与长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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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新规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消费者被误导可维权。
好生意靠的是诚实守信,是合法经营。 据律师介绍,未来,如果消费者发现有销售者利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自己,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维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相关的投诉并且查实了以后,可以对销售者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并且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来 源:综合蚌埠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