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喻某某袭警案
霍山县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
喻某某犯袭警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为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以来
霍山县首例袭警罪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7日23时许
被告人喻某某酒后
在衡山镇西大街安置小区门口
与门卫发生争吵
并损毁门卫室窗帘
门卫报警
衡山派出所民警
蔡某甲、辅警蔡某乙
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处置
在依法处置过程中
喻某某不顾亲友的阻拦
脚踢蔡某甲、蔡某乙
后该局特(巡)警大队民警
王某某带队赶到现场
口头传唤喻某某接受调查
喻某某又挥拳殴打王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
喻某某暴力袭击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其行为构成袭警罪
根据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霍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