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男子抢劫后逃亡21年 芜湖被抓后获刑10年


来源:芜湖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抢劫后逃亡21年 芜湖被抓后获刑10年

时隔21年,江某还是未能逃脱法律的惩罚。近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对江某参与的一起21年前的抢劫案作出判决,等待江某的是10年牢狱生涯。

1994年1月24日10时许,江某伙同朱某、窦某、水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电击器和共同购买的冬瓜刀等凶器,由江某和朱某提议,该五人共同商议抢劫客班船,并约定听到朱某发出的电击器上的报警声后实施抢劫。

随后,江某等人在马鞍山市当涂县乌溪镇码头乘上一条沿水阳江开往芜湖的客班船。当船行至芜湖县原黄池乡孙湾站河段时,朱某持电击器逼迫船主傅某某减速行驶,水某某也掏出刀具对傅某某进行威胁。后朱某按响电击器上的报警装置,威胁船上乘客交出钱财。

听到电击器的报警声后,江某等五人纷纷掏出刀具。五人用刀具威胁、殴打被害人,以及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抢得被害人陶某甲、陶某乙、贾某等人的现金共计1000余元。后江某等人逼迫船主将船靠岸,纷纷上岸逃离。

案件发生后,江某四处逃窜,躲避法律的惩罚。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7月9日,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在正在航行的客船上劫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责任编辑:胡泓炜]

标签:芜湖 男子 抢劫

人参与 评论

一周要闻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