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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首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 案件数量激增


来源:滁州在线 皖东晨刊

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滁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这是我市近五年来首次对外披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主审法官认为,网络销售同样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网络销售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我市发布首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激增,主要表现为商标权属纠纷案件

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滁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这是我市近五年来首次对外披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从2010年至2014年,我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从最初的15件,激增到80件。案件主要涉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生活品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案件。白皮书披露出的一系列案件,暴露出市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需增强。

案件激增 几乎连年翻番

“知识产权案件近几年特别多,几乎每年都翻番。”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汪全告诉记者。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件,2011年为20件,2012年至2013年这两年案件激增,分别为42件和80件,2014年相比上一年有所缓和,也达到了68件之多。五年来,我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5件,知识产权受理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据李汪全庭长介绍,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发达地区起步还是迟了一点,直到2002年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这几年案件如此之多,还是超过我们预期的。”

在近几年中,随着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发展,网店等新的交易方式出现,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

类型单一 商标侵权是重灾区

“虽然案件增长很多,但类型比较单一,集中表现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类案件。”李汪全庭长告诉记者。

在上述三类案件中,其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多发态势,2010年为12件,2011年为10件,2012年上升至12件,2013年更是达到62件的历史高位,2014年虽然略有下降,但也达到54件,该情况表明随着我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经营活动的不断活跃,制假售假现象仍较为严重,由此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同时也表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正进一步增强。

维权过度商业化 多涉及生活用品

李汪全庭长介绍,维权案件涉及最多的是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包括酒类、体育用品类、药品以及小件生活用品。

案件涉及到的被侵权主体知名度颇高,例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商标、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子”商标、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珍视明”商标、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双喜”商标、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英雄”商标、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商标等。侵权大多集中在对名牌商品的假冒和仿冒上,对名牌产品的声誉产生损害。

知识产权案件近几年所表现出的另外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过度商业化维权。不少侵权案件均为权利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市场打假,集中起诉,赔偿款项由权利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按约定进行分配,商业化维权现象表现突出。大部分的诉讼代理人都以追求高额赔偿为最终目的,其并非着眼于打击侵权行为和案件的妥善解决,这不但造成了侵权人对法院审判的消极对抗,而且也不利于该类纠纷的妥善化解。

保护意识需提高 执法力度需加大

李汪全庭长告诉记者,当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知不足,许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意识淡薄,权利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另一个情况是,目前我市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诉讼代理人也大多是兼职代理,知识产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市场发育的不健全,导致出现维权乱象,部分案件代理人漫天要价,误导当事人诉讼,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较大难度,矛盾难以化解。同时,政府专门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力量较为薄弱,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使得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制假、售假现象屡有发生。从我市法院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来看,不少案件并未经过行政职能部门的查处,仅仅是权利人进行的自主维权。市场监管不够的原因除权利人未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外,也与行政执法部门力量不足有关,这就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执法力量,强化市场监管,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从我做起 尊重知识产权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直接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但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很多市民还不清楚。日前,记者专访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汪全,从专业的角度,指导市民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市民在购买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及发票,一旦遇到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不售假、买假。

3、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贪图便宜,发现疑问,及时向工商等部门举报,造成个人损失或者伤害的,也可以走法律程序,到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KTV音乐侵权 “K”歌曲源结束免费时代

2012年,号称“西部歌王”的王洛宾之子王海成以他人未经同意侵犯了其继承王洛宾生前创作的歌曲的财产继承权为由,起诉滁州市区及天长市共15家KTV,主张该15家KTV未经其授权,擅自在经营场所内放映MTV音乐作品供顾客点唱,并以此营利,侵犯其版权,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13000元。

该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但被告认为此种播放在各地KTV属于常态,不认为构成侵权。经过法院释明,被告承认侵权,本案处理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既考虑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KTV行业因交纳过高版权费而导致生存困难,经过组织双方协商,在被告与原告之间协商确定了合理的赔偿金额和今后继续使用的使用费标准,最终促使15件案件全部达成和解,这也意味着在本地KTV免费使用歌曲源的日子已经结束。

注册商标侵权 真假“解百纳”起纷争

2014年,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明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销售与张裕公司同类或相近的产品,销售标注有“长城第三代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的葡萄酒,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足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已经构成对“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网络商标侵权 未经许可销售“蟹脚”植草砖

原告苏州某景观建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获得了“蟹脚”商标注册。

2014年,被告滁州市西方寺三木彩砖厂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进行销售“蟹脚”牌植草砖,侵犯了苏州某景观建材公司“蟹脚”商标专用权。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蟹脚”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上使用“蟹脚”商标文字相同,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16000元经济损失。主审法官认为,网络销售同样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网络销售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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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婧]

标签:我市 知识产权审判庭 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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