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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许华祥、臧连明、陈德友违规经商办企业被党内警告


来源:凤凰安徽综合

据滁州市纪委消息,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许华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局长臧连明、市林业和园林局原调研员陈德友违反廉洁纪律,在担任领导干部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市纪委决定给予许华祥、臧连明、陈德友党内警告处分。

安徽省纪检监察网截图

12月31日,凤凰安徽从安徽省纪检监察网获悉: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许华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局长臧连明、市林业和园林局原调研员陈德友违反廉洁纪律,在担任领导干部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市纪委决定给予许华祥、臧连明、陈德友党内警告处分。

阅读延伸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公务员法》同时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由此可知,公务员在职期间是不能经商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于从事经商等营利性工作都是有限制的。

[责任编辑:王娟安徽]

标签:违规经商办企业 陈德友 臧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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