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阜阳一医院原院长受贿 一审获刑十年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阜阳一医院原院长受贿 一审获刑十年 刘某某是阜阳市某医院原院长,在医疗器械项目招标、药品采购及住院大楼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医疗器械公司、建设单位等提供便利,以此收受各类好处

原标题:阜阳一医院原院长受贿 一审获刑十年

刘某某是阜阳市某医院原院长,在医疗器械项目招标、药品采购及住院大楼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医疗器械公司、建设单位等提供便利,以此收受各类好处费共297.7万元。

刘某某涉嫌受贿案由阜阳市检察院指定阜南县检察院管辖。2014年8月9日,刘某某被阜南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阜阳市检察院批捕被执行逮捕。昨日,颍州晚报记者获悉,刘某某受贿一案经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刘某某2011年被任命为阜阳市某医院院长。

李某是医药采供站业务员,2005年刘某某担任该医院副院长后分管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方面得到关照,李某于2006年、2007年、2008年春节或中秋节期间送给刘某某每次3000元,2009年至2011年,赠送金额涨至每年5000元。李某先后10次,共送给刘某某现金或购物卡共计4万元。当然,李某得到的回报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在该医院的业务量明显增多。

无独有偶,安徽某民生药业公司业务员胡某,为了扩大业务量,经人介绍认识刘某某。从2005年至2012年期间,胡某先后14次共送给刘某某现金及购物卡合计1.9万元,公司在该医院业务量也大幅拓展。

医院每使用指定型号的电极针或植入剂,刘某某都会有相应的提成,仅这一项刘某某就收入20余万元。

刘某是芜湖一药业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刘某便与刘某某约定:该医院每使用刘某公司生产的一支“植入剂”,即给刘某某60元好处费。经统计,自2007年10月至2013年6月,该医院共采购刘某公司销售的植入剂2400余支。至案发时,刘某实际给予刘某某好处费共9万元。

与刘某相比,绵阳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员黄某,给刘某某的回扣更高。2006年底,黄某向该医院销售一套“多极射频治疗仪”。黄某与刘某某约定,该医院每使用一支治疗仪所需的“电极针”,黄某即给刘某某好处费1000元。自2007年至案发,该医院共采购黄某销售的电极针约160支。直到案发前,黄某共给刘某某好处费12万元。2012年,刘某某在合肥购买了一套住房,由黄某出资给其进行了装修,包括购买家具在内共花去约10万元。

除上述“多极射频治疗仪”,黄某在刘某某的帮助下,又以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7家不同公司的名义,向该医院销售了彩超机、手术室灯、数字胃肠机等医疗设备,累计中标合同价1836.93万元。

中标前,黄某向刘某某提出按日后销售给医院医疗设备纯利润的40%给刘某某好处费,刘某某表示同意。日后,黄某告诉刘某某应给其好处费180万元,并多次提出将该款给予刘某某。但惧于事情败露,刘某某表示钱先放在黄某处,需要时再要。 2013年下半年,刘某某需要用钱,便向黄某要了10万元。

除了在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中收受好处外,刘某某还收受了建筑承包商陶某给予的20万元,为陶某承建该医院病房大楼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

经统计,刘某某共收受他人贿赂合计297.7万元,其中既遂67.7万元,另230万元因被告人刘某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取得,属未遂。

近日,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担任阜阳市某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及建房过程中,非法收受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商、建筑承包商贿款合计297.7万元,其中既遂67.7万元,另230万元因刘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属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负刑事责任。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同时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且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阜南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对其违法所得67.7万元予以追缴。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康鹏飞]

标签:阜阳 医院院长 受贿

人参与 评论

一周要闻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