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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学生校内奔跑摔伤 向学校索赔20万败诉


来源:江淮晨报

原标题:学生校内奔跑摔伤向学校索赔20万败诉 在合肥某中学就读的小周在校园内摔伤,经急救小周虽保住了性命,但却不得不切除脾脏。之后,小周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约20万元。记

原标题:学生校内奔跑摔伤向学校索赔20万败诉

在合肥某中学就读的小周在校园内摔伤,经急救小周虽保住了性命,但却不得不切除脾脏。之后,小周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约20万元。记者从蜀山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宣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5月,就读合肥某中学寄宿部的小周于晨练后跑向食堂,在奔跑抄近道途中,小周被路牙绊倒后摔伤,致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最终,小周保住了性命,但却不得不切除脾脏,达到八级伤残标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周受伤后,学校垫付了15000元医药费,并发动全校师生为其捐款八千余元。法院认为,小周在事故发生时已系成年公民,在日常晨练后,不顾学校关于校园安全方面的教导,未在正常道路上通行,抄近道飞奔致使摔伤,该损害后果系其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理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小周声称的校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摔伤系因拥挤及路面不平所致,均缺乏证据支持,也与小周的损害后果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小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教育机构对其学生确实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保障义务并不是无条件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受到人身损害的必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本案中,原告已经成年,又系因自己未服从管理、“不走寻常路”导致受伤,故而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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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顺]

标签:小周 学校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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