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淮北市多部门联合惩戒 让“老赖”无处遁形


来源:淮北晨刊

《条例》第三章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条例》还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了解到,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自2003年以来,酝酿十年的该条例终于落地。

《条例》第三章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此外,《条例》还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诚信二三事”系列报道首篇中,两个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大都因疏忽大意,导致信用记录有了“污点”,申请贷款时受挫。其实,针对频频失信的“老赖”,“狠招”更多。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透露,准备对外公布执行查控体系,失信“老赖”在全国银行的存款情况,最快只需30秒即可查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就将“老赖”信息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库。截至目前,已有70多万名“老赖”被列入名单库。最高人民法院还正在修改司法解释,除飞机外,拟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动车组一等座以上的舱位,包括轮船也要限制。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在淮北,“老赖”的日子更不好过。连日来,在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已经正式上线的“淮北信用网”,文化产业、教育系统、卫生部门各行业陆续公布了诚信“红黑榜”。通过对失信人员和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开曝光,推进了社会法治环境建设,进一步压缩了“老赖”的生存空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也增加了“诚信建设”板块,包括姓名、单位名称等,对缴纳公积金失信的个人信息予以公示。

为让“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打造“诚信淮北”,据了解,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召集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市火车站、市公安局等单位协助支持,决定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员在禁止高消费行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国出境、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多措并举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清偿债务,营造了“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氛围。

“老赖”已无处躲藏,寸步难行。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吴振北]

标签:老赖 征信机构 条例

人参与 评论

一周要闻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