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男子受乡邻委托买新机器 吃了回扣竟用旧机冒充
2015年02月26日 08:02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作者:苗子健 刘凤玉
李某受乡邻委托购买农机,却从中吃回扣购买了一台返修机器。李某和王某本系乡邻,基于信任,王某委托正在外地采买打捆机的李某为自己代买一台新机。
原标题:受人委托买新机器 吃了回扣竟用旧机冒充终惹祸
李某受乡邻委托购买农机,却从中吃回扣购买了一台返修机器。2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受托人李某因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其行为对委托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维持了一审法院判令其返还委托人全部购货款的一审判决。
李某和王某本系乡邻,基于信任,王某委托正在外地采买打捆机的李某为自己代买一台新机。征得李某同意并指定型号后,王某汇去购机款64000元。
在为王某挑选机器过程中,销售人员告知李某,有一台退货后修理好的机器,外表与新机器无异,且价格可以优惠6000元,但该机属于处理产品,不实行三包。李某遂起贪心,并私吞优惠款项。
机器运回时正值农忙时节,王某立即将其投入使用,谁知刚使用就出现故障瘫痪在地中。王某致电厂家,被告知该机系处理产品,不退货,不保修。王某找当地人维修,却被告知该机系旧型号,当地无配件。王某方知受骗,找到李某理论,李某推脱称应当由厂家承担责任,且不承认吃回扣的事实。王某一气之下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凤台县法院经一审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忠实地履行受托职责,处理好委托事项。本案中王某明确委托李某购买新机,李某却为拿取6000元回扣,在明知机器存有瑕疵且与王某要求型号不匹配的情况下坚持购买,其恶意损害王某利益的目的明显。李某的购买行为,对王某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后果应自行承担。因此,判令李某返还王某购机款64000元。
宣判后,李某以自己无过错,相关责任应当由销售公司承担为由,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该机器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明确不属于三包产品,因此销售公司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返还购机款64000元并无不当,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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