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调整参保职工遗属待遇标准
2014年12月23日 13:39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朱庆丽
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发。近期黄山市三区四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陆续提高,屯溪区、徽州区、歙县、黟县月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40元;祁门县月标准由405元提高至450元;休宁县月标准由415元提高至457元;黄山区月标准由440元提高至484元。为确保党的惠民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黄山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为属地参保职工遗属调整待遇,共为4200多人月增发遗属费17.52万元,将于2015年1月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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