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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肉贩砍伤执法人员 赔偿30万元又获刑


来源:六安新闻网

舒城县一卖猪肉的男子不满执法人员清理其“小广告”,一怒之下,手持剁肉刀砍伤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朱某已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并且杨某对朱某的伤害行为已予以谅解。

原标题:舒城一“卖肉汉”一时冲动一刀“砍掉”30万元又获刑

舒城县一卖猪肉的男子不满执法人员清理其“小广告”,一怒之下,手持剁肉刀砍伤人。近日,该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结果,这位鲁莽的卖肉男子一刀“砍掉”30万元,并且获刑罚。

2013年10月份,舒城县行政执法局市场服务中心安排杨某清理和铲除本县某菜市场及周边的“小广告”。10月29日上午8时许,当杨某清理被告人朱某卖猪肉的案板上“小广告”时,被告人朱某以影响其做生意为由予以阻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朱某一怒之下便手持剁刀砍伤了杨某左肩部。

2014年5月份,杨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左肩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且其外伤致左上肢丧失功能达25%以上,属九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朱某已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并且杨某对朱某的伤害行为已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故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关于朱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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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振北]

标签:朱某 被告人 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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