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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途中肇事 被撞车辆遭遇索赔难


来源: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原标题: 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途中肇事被撞车辆遭遇“索赔难” 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途中肇事,还未等受损车辆驾驶人缓过神来,肇事车已加速向前驶去。然后,受损车辆、特警车辆、交警车辆全都追了上去,这一幕常出现

原标题: 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途中肇事被撞车辆遭遇“索赔难”

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途中肇事,还未等受损车辆驾驶人缓过神来,肇事车已加速向前驶去。然后,受损车辆、特警车辆、交警车辆全都追了上去,这一幕常出现在影视剧中的情景近日在芜湖上演真实版。后来,肇事车辆和犯罪嫌疑人都被警方抓获,被认定无责的受损车辆却遇到了索赔难题,这是怎么回事?

7月12日16时许,赵先生驾车行至梅莲路时看到前方有人过马路,遂减速停车让行。就在赵先生等待的那一刻,一辆悬挂河南牌照的黑色小轿车突然撞到其车右前侧。这次碰撞动静不小,赵先生本以为对方会下车与其商量赔偿一事,哪知对方在事故发生后竟无半点停车的意思,反而加速驶离。

见状,气不过的赵先生随即驱车追赶那辆肇事车。追逐期间,肇事车开得飞快,赵先生透过后视镜看到有辆特警车也紧跟着对方,然后又有交警驱车赶来围堵肇事车。至赭山中路路段时,肇事车上的几个人弃车夺路而逃,特警、交警也下车紧追不舍,没过多久,这几人便被警方抓获。

“我当时一度以为警察是在帮我追,后来才知道,他们是在实施抓捕行动。”赵先生说,肇事车上的几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带走后,自己第一时间拨打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电话,并如实说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对方让其先到交警部门开事故证明,然后再找保险公司理赔。

因为当时已近下班时间,赵先生决定次日再去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第二天,赵先生从交警部门开完事故证明后到了保险公司找理赔员,对方称仅有事故证明不够,还需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赵先生又折回交警部门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车全责)。理赔员收到这些材料后让赵先生先把车子开到4S店定损、维修。由于考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一定的时间,赵先生便先行支付了2000元的车辆维修费。

此后一段时间里,赵先生先后接到那位理赔员的电话,对方称让其提供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因为肇事车及其驾驶人已被警方控制,理赔员的这些要求对赵先生而言并非易事,但为理赔顺利,他还是设法达成了对方的要求。令赵先生郁闷的是,截至29日,距离事故发生日已有17天,他依然没有拿到车损赔偿金。

记者29日与赵先生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那名汪姓理赔员取得联系,他称,赵先生遭遇的这起事故比较少见,已超出他们分公司的理赔权限,他们已将此事向总公司作了汇报,至于如何赔偿或是否赔偿,一切听从总公司的决定,结果需等待几天时间。

对于赵先生的遭遇,安师大司法实务教研室主任、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在春认为,赵先生遇到的车祸既不严重也不复杂,索赔行为的实质是无责方向己方保险公司进行车损险索赔。保险公司要求赵先生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理赔手续的正当要求,但是应当本着便民的原则一次性告知其所需的全部理赔材料。

陆在春说,由于保险公司所惯用的“无责不赔”合同条款已经为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60条明确否定,2012年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条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向赵先生先行赔付,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赵先生向承担全责的肇事人追偿。

此外,肇事车辆和驾驶人(或车主)信息一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都有注明,保险公司应自行向交警部门收集调取其他追偿所需材料,而不能将此义务强加于赵先生并以此作为向赵先生理赔的条件。当然,赵先生也可以直接向肇事人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赵先生出于维权便利的考虑依法依约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车损险索赔的请求,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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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顺]

标签:芜湖 保险公司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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