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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电动车碰撞88岁老人 事故难定责责任谁承担


来源: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未认定事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刘某某摔倒系由范某驾驶的电动车辆直接碰撞导致,但范某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原标题:电动车碰撞88岁老人事故难定责责任谁承担

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未认定事故责任。孰是孰非、如何定责?是摆在主审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就碰到了这样的一件案件。

2015年5月24日8时55分,88岁高龄的刘某某步行至三山区三华街步森店门口时,因躲闪不及与相对而来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刘某某摔倒受伤,后经鉴定其为九级伤残。电动车驾驶人为23岁的范某。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未认定事故责任。二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某将范某起诉至三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刘某某摔倒系由范某驾驶的电动车辆直接碰撞导致,但范某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因是:范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且事发时车速较快;相对于88岁高龄的行人刘某某,年仅23岁的范某应具有更高的预判力;范某在道路行驶中相对于行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且刘某某是88岁高龄者,年老体弱、步履蹒跚,范某骑行电动车应最大可能远离该类行人。

而另一方面,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人行道内行走,对来往车辆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其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反应较慢,比较容易摔倒,上述因素构成其在事故中摔倒的主要原因。故而,刘某某与范某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法院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比例划分,判决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范某负次要责任,比例为30%,范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金额为22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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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泓炜]

标签:范某 刘某某 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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