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瘾君子”邮购毒品被抓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
2016年01月25日 10:31
来源: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作者:饶剑
在我国,吸毒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吸毒者吸食毒品前起码要“持有”毒品,那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6月16日,卖家通过快递将三瓶液体(重量为380克)邮寄到繁昌县横山街道某快递代收点给张某、何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原标题:“瘾君子”邮购毒品被抓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
在我国,吸毒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吸毒者吸食毒品前起码要“持有”毒品,那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近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张某、何某某花钱购买毒品,未及吸食便被抓获,两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
2015年6月9日14时许,张某、何某某为了吸食毒品来到繁昌县横山公共服务中心横山农业银行,共同出资500元通过转账方式汇款给湖北省鄂州市的卖家,用于购买液体毒品进行饮用,并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卖家收货地址。
张某、何某某为防万一,特别虚构了收件人的姓名。但所谓做贼心虚,当日,两人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张某、何某某遂供述自己汇款购买液体毒品的事实。后民警口头传唤张某、何某某至繁昌县公安局横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同年6月16日,卖家通过快递将三瓶液体(重量为380克)邮寄到繁昌县横山街道某快递代收点给张某、何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芜湖市公安局对三瓶液体进行检验鉴定,均含有美沙酮(属于毒品)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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