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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女子以高息为饵 吸收存款2700余万


来源:江淮晨报

姚某是宁国市人,凭着一股闯劲,她在商海取得了不菲的业绩,令人刮目相看。2011年2月11日,孙某(另案处理)为融资注册成立了一个担保公司,孙某任该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委任自己的好拍档姚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

原标题:宁国女子以高息为饵吸收存款2700余万

姚某是宁国市人,凭着一股闯劲,她在商海取得了不菲的业绩,令人刮目相看。但因一时的鬼迷心窍,她与人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2.1万元,诱骗99人上钩。6月16日,记者从宁国市人民法院获悉,姚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20万。

年过半百的姚某是个颇具商业头脑的女人,她在商海中摸爬滚打多年,也结识了不少商界的成功人士,其中宁国市一家制造公司的董事长孙某也是她的朋友之一。

2011年2月11日,孙某(另案处理)为融资注册成立了一个担保公司,孙某任该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委任自己的好拍档姚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两人就谋划着通过这个担保公司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作为己用。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姚某以孙某的制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99人吸收存款2762.1万元,并以月息4分的利息陆续转账给制造公司及孙某个人共计2200余万元。

但经济的不景气加上公司亏损严重,孙某背不起巨额的债务,姚某更是无力偿还。99名受害人眼看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便纷纷报案。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并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姚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其量刑情节,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并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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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泓炜]

标签:姚某 女子 宁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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