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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蔚华:完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涉税问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原标题:马蔚华:完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涉税问题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针对长期以来颇受关注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的涉税问题做出了提案。 马蔚华提出,受制于增值税

原标题:马蔚华:完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涉税问题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针对长期以来颇受关注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的涉税问题做出了提案。

马蔚华提出,受制于增值税相关问题,目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仅能从存量营业税项目中寻找资产进行尝试,不具备推广意义。他建议税务机构能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比照其他融资业务,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抵扣相应的资金成本。

目前,银行、信托等金融同业,作为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潜在投资者,尚未执行“营改增”,而金融租赁行业在2012年就已经由营业税转为了增值税纳税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双方税种的不同而产生断裂。另外,证券化业务发生后,由于债权转移,租赁公司不能再向承租人继续开具租金增值税发票,这直接导致金融租赁公司无法开拓增值税项目的证券化业务。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刘卫东在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租赁企业虽然可以通过证券化业务从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盘活租赁资产,但由于目前体制下,一旦形成出表证券化业务,承租人方面的增值税发票将无人能开,形成了行业困局。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

中国融资租赁专家沙泉也对本报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的租赁资产转让中,债权和物权是分开的。承租人仍然具备资产的使用权,也仍然按照和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现行税制下,一旦债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将无法得到增值税发票,其合法权益受损,必然影响租赁行业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热情。相比其他金融行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证券化之路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2014年初,银监会发布的最新《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2014年9月交银租赁完成国内首单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ABS业务,但当时该笔证券化业务其资产并未实现出表。直到2015年1月,中国首单出表型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才由工银租赁有限公司完成。根据本报记者向工银租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求证了解,工银租赁该笔证券化业务全部为营业税项目。

马蔚华建议,在目前情况下,为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加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建议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建议将转让对价与应收租金的差额作为使用该融资方式所产生的融资成本,比照借款利息作为当期销售额的扣减项。

融资租赁作为最贴近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行业,近年来受到各界的大力关注和追捧。诸多经济学者和融资租赁专家均表示我国目前经济新常态下,租赁行业的发展可以有效合理配置资源,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帮助国家高端技术产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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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厚坤]

标签:租赁 金融 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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