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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来源:安徽日报

“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事件频频出现,提醒我们在家庭监护缺位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和社会不能提供补位性的保护,就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持续伤害。 ”今年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汪利民委员提出,完善未成年人

“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事件频频出现,提醒我们在家庭监护缺位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和社会不能提供补位性的保护,就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持续伤害。 ”今年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汪利民委员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拓展未成年人保护范围,让广大未成年人能健康快乐成长。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作了规定,但立法概括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汪利民建议,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责任,尤其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中止、撤消、转移等问题必须明确与细化。 “要把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加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和干预,设立救助场所,规定有关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 ”

不但要立法,还要为儿童的成长创立良好环境。汪利民说,要摒弃“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陋习,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建设健康、和谐、互爱的家庭文化。“要摒弃孩子是父母私有的观念,对伤害孩子的行为应实行零容忍原则。 ”在相关工作机制上,汪利民建议,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监测预防机制、发现报告机制,以及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帮扶干预机制,形成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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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昱]

标签:未成年 社会 汪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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