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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企老板行贿 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高发


来源:法制日报

一封举报信揭开了发生在江苏省镇江市中医院的腐败窝案,涉案人员多达8人。6月19日,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小平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能人腐败”现象突出

据京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彭莉介绍,该院办理的基层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呈现出四大特点:首先是“能人腐败”现象突出。从涉案主体职位来看,受贿人员多为高学历、高职称的业务骨干,涵盖了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副主任。

“这些人作为专家和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科室的药品、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起到关键作用,容易成为医药代表行贿的‘主攻’对象。”彭莉说,如镇江市中医院院长王小平,系主任医师,又是江苏省中医学会针灸学会常务理事、镇江市针灸学会常务副理事长。 

其次,发案环节较为集中。此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及工程基建环节。2012年、2014年,京口区检察院在该领域查办的10件案件中,全部为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领域受贿,占案件总数的100%。医疗药品、器械长期供大于求,竞争激烈,许多药品销售人员刻意利用“高额回扣”、“好处费”等违法手段向医院相关人员行贿。

再次,“窝案串案”显在化。由于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需要不同部门、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为了达到违法违规采购的目的,毁灭罪证,就必须得到上下级、同级及各科室配合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条,因此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可能牵扯多人多部门,呈现“大案连小案、案中有案”的特点,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成为窝案串案,甚至在部分业务科室出现“塌方式”腐败。

“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随着医药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医药代表的贿赂形式也更加丰富,行贿人除了以‘好处费’、‘感谢费’、‘过年过节给红包’、‘回扣费’这些传统的手段和名义向受贿人行贿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行贿手段和方式。”彭莉说,如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安排境内外旅游,以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名义处理各种费用。

主管部门监督乏力

对于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彭莉认为,除了医药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外,少数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是一大原因。“部分医务工作者对法律知识了解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收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行为是医疗领域的普遍现象,不是犯罪。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医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招标采购、工程基建等方面虽有相关规章制度,但多为宏观层面规定,缺少实施细则,院务公开透明度不够,药事委员会、购置医疗器械设备领导小组往往形同虚设。”彭莉说,医药采购虽然需要经过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招投标,但招投标仅明确中标企业的范围,只要购买该范围内任何一家医药企业的产品即可,最终选择权还在部分医务人员手中,掌握实权的领导往往成为操纵招标结果的主要力量,导致招标流于形式,形成了易腐败的土壤。

据彭莉介绍,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是一大原因。部分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上,存在重业务实绩、轻队伍建设的倾向,对于出现问题的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涉及面广,且涉案的医务人员往往是该机构的业务骨干,一经查处可能导致相关科室瘫痪,损失的代价太大,出于维护医疗机构的形象和效益,保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考虑,不愿查处或查处不力,对于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多倾向于政策处理,只要退出“回扣”便不再追究责任。

权力监督体系需健全

对于如何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京口区检察院预防局局长戴志刚认为,首先应积极探索“医药分开”体制,以中央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规范药品器械采购供应,建立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减少环节、透明运行,全面推进医药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医院内部绩效考评体系,彻底破除以药养医的工作体制。同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应当着力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戴志刚说,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基建工程发包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可具体操作的防范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良性工作机制,对重大决策、盈利亏损、个人分配等事项实行医务公开,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对每次公开招标的原始资料、报价单、采购合同等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备查,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 

戴志刚认为,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也必不可少。同时,探索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廉政准入机制,对有行贿记录的医药代理及时录入行贿犯罪档案,通过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医药代表的违法成本和风险,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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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鹏飞]

标签:职务犯罪 医院药品 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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