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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宁国一贷款公司老总受贿220万获刑七年


来源:江淮晨报

徐某是宁国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总。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22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原标题:宁国一贷款公司老总受贿220万获刑七年

徐某是宁国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总。作为公司管理层,他原本应该有一个光明的前途,但其却因“钱途”频频“以权谋私”,主动向他人索要巨额贿赂。8月21日,记者从宁国市人民法院获悉,徐某因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20万获刑7年。

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徐某担任宁国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总,掌握一定的实权。2012年7月,宁国市A公司和B公司合作开发邻县的一个项目,因资金紧缺,便准备向徐某所在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4000万元。

而徐某因个人原因在别处欠下一笔200万元的债务,他正愁自己不能及时归还这笔钱,转念间他心生一计:4000万元的生意做成了,自己能从中捞点好处费,便能顺利地还清自己所欠的债务。于是,徐某在办理该贷款的过程中,以降低贷款利率为由,向贷款方狮子大开口,索要200万元“好处费”。

为了能顺利地贷到款,A公司的副总想出一个折中的办法:吩咐亲戚张某在徐某的公司贷款200万元,按照徐某的要求将这200万元转到指定银行账户中,作为徐某用于归还他人欠款的资金。事后,A公司与B公司分担了该200万元的“好处费”。

尝到了这样不劳而获的“甜头”之后,徐某又开始故技重施。2013年7月,4000万元贷款到期后,徐某以降低续贷利率为由,向B公司的法人索要20万元好处费,B公司的法人只好乖乖地送给徐某20万元。后经举报事发,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事实随之败露。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22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审理过程中,徐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依据其量刑情节,法院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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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蓉]

标签:获刑 贷款利率 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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