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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将修:地方规章与上位法冲突 向人大提审查建议


来源:新快报

图解

原标题:地方规章与上位法冲突,可以告它! 

聚焦新常态深解读

颁布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昨提请审议

据新华社电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大会审议。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部门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

这次修改主要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立法体制的完善。在立法体制上,草案体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例如,针对现行授权立法规定比较原则,以往有些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要求等问题,草案增加规定,授权决定不仅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的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的建议,草案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等等。

法院检察院不能“二次立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具体应用所做的说明,是对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依据。事实上,目前司法解释经常被诟病为“二次立法”,因此这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这部号称“史上最长的司法解释”,其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共计552条、7万余字,而新民诉法本身不过才284条。

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草案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法规之间“掐架”该OUT了

保险公司被保监局要求签署价格自律协定,却违反了发改委的反垄断规定被处罚;城管部门为便民承诺增加路侧停位,交通管理部门却为疏堵削减路侧停车位……草案对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冲突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些“法规打架”的现象该OUT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草案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有的还要吸收或者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就是为了防止立法过多由部门起草导致的部门利益法制化。

修改后的立法法拟赋予200多个设区的市立法权,如果民众发现当地出台的法规与上位法有冲突,制定的规章损害自身权利等,可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将予改正或撤销。

“如果地方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有冲突,老百姓是可以去告的。对地方立法的审查仅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法制办来管,是忙不过来的,需要老百姓、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这是社会现代化治理、公共治理的必然要求。”曾参与立法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说。

赋予全部的设区市以立法权

草案赋予全部的设区市以立法权,会不会造成地方政府因“有权”而“任性”?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任性”,即滥用立法权,把本来以红头文件实施的行为上升为法规来施行,立法法修正案也在两个方面做了限制:

第一,设区市能不能获得实际的立法权有赖于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是根据它的人口、区域面积、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考虑决定。符合标准的地方获得立法权之后,还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二,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设区市的立法范围是有限的,不是任何问题都可以立法,只能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立法,而在税收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领域没有立法权。

答疑

最低只管到“规章”

立法法管“红头文件”吗?

立法法管“红头文件”吗?记者采访多位法学专家都介绍,“红头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只是一个民间叫习惯了的“象形俗称”、含混概念。所以立法法里没有“红头文件”一词。

立法法规范的是“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立法法最低只管到“规章”。上述立法法中规范的“法”,都有严格的权力限定边界和制定行使程序。

专家介绍,“红头文件”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只是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是乡镇一级的,也可以是市政府、省政府一级的;可以是政府部门下发的,也可以是党政部门联合下发的,因此比较多而且乱。

相比较而言,制定规章属于立法,要走严格的程序,比如一个市要出台规章,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市长签署,并对外公开发布;而“红头文件”政府部门即可发,由主管副市长或部门首长即可签署,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因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所以“红头文件”的下发,随意性更强。

[责任编辑:陶金]

标签:规章 人大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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