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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赠品承担质量责任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赠品也承担质量责任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为促销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打折商品或者免费、打折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原标题: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提供奖品、赠品,经营者要不要承担质量责任?售房海报、沙盘宣传的规划,合同没写是不是“就当我没说”?《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日前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代表同时开始招募。

赠品

赠品也承担质量责任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为促销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打折商品或者免费、打折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并告知消费者和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安全

提供停车场应有安全保障

在商家提供的停车场丢了车,车被划,“免费停车,丢失概不负责”?商场买东西遇到小偷,商家坐视不理?《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停车场或者存储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存储凭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发生危险时,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

网购

确认购买三日内应发货

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三日内交寄商品。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商品及附件完整,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或者试用、调试、安装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举证

新车有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新车刚买仨月就频频出问题,找谁说理去?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经营者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移动电话、摄像机、油烟机、热水器、微波炉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医学美容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房屋

售房海报视为合同内容

售房海报上允诺的小花园,沙盘上明明出现过的景观池,交房时候却不见了。合同上没写明,能不能维权?《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商品房销售中,宣传海报、沙盘等宣传房屋和规划设施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的,视为合同的内容。小区规划存在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书面答复。消费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不予购买;消费者未予购买的,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

权益受侵害可提起公益诉讼

关于争议的解决,《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规定了纠纷解决途径的程序,还增加规定了消费公益诉讼。

根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帮助诉讼。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现本区域有经营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提起诉讼收集证据确有困难,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

鉴定

质量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垫付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调解、申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意见

立法听证会邀请您参加

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拟于近期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对《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8名听证代表从自愿报名者中遴选产生,目前报名正在进行中。自即日起至8月17日18时止,您可以登录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填写听证代表报名登记表,并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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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吾能]

标签: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修订草案) 消费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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