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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老总“以权谋私”受贿220万 一审获刑七年


来源:宣城新闻网

徐某是宁国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总,作为公司管理层,他原本有一个光明的前途,但其却因“钱”途频频“以权谋私”,最终徐某因自己的贪婪获得了法律的严惩。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22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原标题:老总“以权谋私”受贿220万 一审获刑七年

徐某是宁国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总,作为公司管理层,他原本有一个光明的前途,但其却因“钱”途频频“以权谋私”,最终徐某因自己的贪婪获得了法律的严惩。

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徐某担任宁国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总,掌握一定的实权。2012年7月,宁国市A公司和B公司合作开发邻县的一个项目,因资金紧缺,便向徐某所在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4000万元。而徐某因个人原因在别处欠下一笔200万元的债务,他正愁自己不能及时归还这笔钱,转念间他心生一计:4000万元的生意做成了,自己能从中捞点好处费,便能顺利的还清自己所欠的债务。于是,徐某在办理该贷款的过程中,以降低贷款利率为由,向贷款方索要好处费200万元。为了能顺利地贷到款,A公司的副总想出一个折中的办法:其吩咐亲戚张某在徐某的公司贷款200万元,按照徐某的要求将这200万元转到指定银行账户中,作为徐某归还的欠款。事后,A公司与B公司分担了该200万元的好处费的费用。徐某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之后,又故技重施,2013年7月,4000万元贷款到期后,徐某以降低续贷利率为由,向B公司的法人索要20万元好处费,B公司的法人只好乖乖地送给徐某20万元。后经举报事发,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事实随之败露。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22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审理过程中,徐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依据其量刑情节,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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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楚武文]

标签:宣城 获刑 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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