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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次明确救助因病致贫家庭 恶性肿瘤均纳入救助


来源:江淮晨报

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救助对象扩大到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病种范围扩大至各种恶性肿瘤。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原标题: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首次明确救助因病致贫家庭,各种恶性肿瘤均纳入其救助范围

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昨日从安徽省民政厅了解到,《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出台,救助对象扩大到了特困供养人员,首次明确了因病致贫家庭为救助对象,各种恶性肿瘤也都纳入救助病种范围。

省民政厅一名负责人介绍称,《办法》明确了五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中还明确,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将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在救助病种方面,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主要病种包括: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此外,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

该负责人提醒称,70%是指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70%,并不是所有医疗费用。“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

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办法》要求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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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婧]

标签:安徽 医疗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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