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安徽省委印发巡视工作条例 明确巡视范围与内容


原标题:安徽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印发了《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九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省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二条巡视组应当在省委“五人小组”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五人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省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对近期或正在接受巡视的地区(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被巡视地区(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会同巡视组采取抽查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巡视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回头看,安排专项巡视,并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八条加强巡视工作宣传,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巡视整改情况公开的内容由被巡视党组织负责审核把关,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巡视组所需的问题线索应提供不予提供,介绍情况敷衍应付,影响巡视工作开展的;

(二)对巡视组提出的协助要求不予提供,影响巡视组对有关问题深入了解的;

(三)对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不予受理、研究办理不及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规定〉的通知》(皖发〔2013〕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康鹏飞]

标签:安徽 印发 巡视

人参与 评论

一周要闻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