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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燃放烟花庆开业 致人损害需赔偿


来源: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新店开业,燃放烟花爆竹助兴,这本是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火灾发生后,该公司和小亮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于4月24日向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亮赔偿损失。

原标题:燃放烟花庆开业致人损害需赔偿

新店开业,燃放烟花爆竹助兴,这本是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小亮的遭遇却给大家提了个醒——烟花爆竹不能随便燃放,否则一旦引发火灾,那可就让原本的开业喜事变成“衰事”。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是小亮棋牌室开业的日子。为营造开业大吉的气氛,小亮特意燃放了此前购买的一些烟花爆竹。令小亮没想到的是,冲天而上的烟花爆竹的火花引燃了楼上某公司堆放在阳台的纸质印刷品。 

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火灾过火面积为58平方米,火灾烧损室内有印刻机、复膜机、打印机、电脑等物品”。4月8日,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火灾原因系“为外来飞火引燃阳台上堆放的纸质印刷品蔓延导致火灾”。  

火灾发生后,该公司和小亮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于4月24日向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亮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亮因其经营的棋牌室开业,燃放烟花爆竹时导致原告租赁经营的房屋起火,参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备案准许,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并确保安全。 

鉴于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小亮燃放烟花爆竹业经相关部门准许,应认定其有过错,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与某公司财产受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小亮赔偿某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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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泓炜]

标签:燃放烟花爆竹 复膜机 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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