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理规范60项中介服务 涉及省发改委等部门
2016年01月24日 07:17
来源:中安在线
9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探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许可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1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原标题:安徽清理规范60项中介服务涉及省发改委等部门
安徽省政府日前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清理规范60项省级政府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相关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
这些事项集中在建设工程许可、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认定等领域,涉及省发改委等部门共计60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将对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产生重要作用,直接关系着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6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力 事项名称 |
权力实 施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报审核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3 |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审核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4 |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报审核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5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审核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 |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报审核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探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为部、省级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
8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9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0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2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3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山储量登记、统计 |
省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矿区范围跨设区的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
1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99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5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跨市建设项目及线状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登记 |
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6 |
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测绘资质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17 |
乙、丙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测绘资质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
18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
测绘资质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1996年发布) |
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9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危险废物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省环境保护厅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20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子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21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子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22 |
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 |
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子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与核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参加指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23 |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子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与核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24 |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子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与核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相关社会团体(省建筑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协会、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和院校(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安徽芜湖技师学院)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25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子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与核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26 |
省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
省交通运输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27 |
省级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2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省水利厅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2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1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
省水利厅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省水利厅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33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省水利厅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
省水利厅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6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委员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37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委员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38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委员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39 |
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 |
省农业委员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产品检验技术评估、评审 |
40 |
肥料田间示范试验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 |
省农业委员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
41 |
肥料田间试验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 |
省农业委员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
42 |
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转报 |
省商务厅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
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
43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44 |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 |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45 |
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资金证明 |
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或变更核准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46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47 |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 |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48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产评估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49 |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产评估 |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50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查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51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查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5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3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4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子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55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省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56 |
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省气象局 |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气办函〔2014〕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绘制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现场测量或现场核查 |
57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省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58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省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
省、市防雷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59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省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60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省级核准权限的能源类项目核准(子项: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
省能源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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