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一案件二审改判 男子赢官司却因逾期提交证据被罚款
2015年04月10日 07:23
来源:人民网安徽 作者:苗子健 刘凤玉
宣判后,李某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称:赵某汇款给李某,系要求李某帮其报名,代为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代为购买生活用品等。鉴于李某二审提交的收据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淮南中院在向收据的留存单位、相关办学单位进行核实后,认可了该组证据。
原标题:淮南一案件二审改判 男子赢官司却因逾期提交证据被罚款
4月8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李某二审期间提交了一审期间已经存在但故意未提交的证据,二审虽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但对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按照规定,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即使被采纳,也有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处罚。
赵某与李某是好友,二人先后在北京某书画创作研修班学习。在李某学习期间,赵某汇款4万元给李某。后赵某以该4万元系李某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李某一审未出庭,其诉讼代理人当庭辩称李某并未向赵某借款,实际上是赵某曾借李某4万元,该4万元汇款是赵某还款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主张李某借款4万元,虽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关于借款的约定,但已提供了给付款项的汇款凭证,李某虽辩称该笔款项系赵某还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4万元。
宣判后,李某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称:赵某汇款给李某,系要求李某帮其报名,代为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代为购买生活用品等。李某收到4万元款项后,除为赵某缴纳学费等花去23000余元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为赵某购买生活用品等。
事实上,李某在一审时便已将该收据等证据交给了代理人,并向其讲述了事实经过,但其代理人考虑到该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帮赵某缴纳学费23000余元的事实,对剩余购买生活用品17000余元无充分证据,故在一审中未向法庭提交。
鉴于李某二审提交的收据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淮南中院在向收据的留存单位、相关办学单位进行核实后,认可了该组证据。
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其确实代赵某缴纳了学费、住宿费等23000余元。虽然李某主张的为赵某购买生活用品花去的17000余元费用缺乏充分证据,但足以证明赵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据此,淮南中院改判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李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时已经存在,只是其为达胜诉目的未提交,并且其二审作出与一审明显矛盾的答辩意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淮南中院对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宣判后,李某表示服从该决定,并主动缴纳了上述罚款。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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